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永祥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芳
蔡永傳
蔡永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張坈楙
李文雄
賴麗慧
黃雅裕
蘇鈺雅
被代位人 蔡育錡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