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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福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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