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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97號
原 告 幸宏宇
被 告 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d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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