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49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嘉泰
蔡佩蓉
被 告 賴信豪
弼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宥博 住嘉義市○○○路000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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