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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26號
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黃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麗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3,963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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