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豐鏞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玫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玫如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