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蔡麗娟 住同上
洪敏智
被 告 林淑芬
被 告 呂宇弘
被 告 呂宇祥
被 告 呂桂誼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有關「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附表編號2有關「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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