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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世賢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銓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宏木與被告潘麗鳳等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5日聲請參加訴訟,但是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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