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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906號
原 告 蕭佑瑋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黃昱傑律師
被 告 廖于涵
居高雄市○○區○○里000鄰○○街0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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