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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7 年度嘉簡字第798 號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等人清償借款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之債權人,而相對人陳偉昇及劉宜玫經鈞院107 年度嘉簡字第798 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案件)判決應連帶給付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新臺幣178,200 元及其利息,然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於取得系爭案件判決後並未償還欠款於聲請人,堪認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未積極催討,聲請人以自己名義代位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行使權利。
聲請人為瞭解進行情形,據此聲請閱卷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之債權人,固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4年度執字第1062號債權憑證影本為據,惟聲請人既非系爭案件當事人,即須經系爭案件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資料,且聲請人所提對於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之債權證明,僅釋明其與相對人邱紀憲即邱錫煒即邱俊閎之財產狀況有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案件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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