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簡調,397,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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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𥴡


相 對 人 被繼承人蕭文章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蕭文章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蕭標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74,032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嗣調閱蕭標之相關資料,查得蕭標之被繼承人蕭文章已過世,並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本應由蕭文章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上開不動產經查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聲請人對蕭標之債權因無法執行受償而有害於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 、4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將上開不動產於102 年2月8 日向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以102 年嘉竹地字第000000號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由蕭文章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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