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簡調,404,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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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詹淑君
王靖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詹淑君的債權人,相對人詹淑君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經聲請人發現愛樺美學館的負責人為相對人詹淑君,卻為避免遭強制執行,借名登記在相對人王靖湘名下,因此依民法第242條、第549條第1項規定,代位相對人詹淑君終止其與相對人王靖湘間的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相對人將愛樺美學館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詹淑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是主張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並主張代位相對人詹淑君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審核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的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的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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