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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名輝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照法律關係的性質、當事人的狀況或其他情事,可以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然沒有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然沒有成立的希望時,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調解的聲請。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名輝(下稱黃名輝)負欠聲請人債務沒有清償,其被繼承人黃陳尹(聲請人書狀誤載為黃陳伊)死亡後,遺留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分之1 遺產(下稱本件遺產)。
聲請人為實現債權,想要執行本件遺產,但是,本件遺產繼承人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而妨害聲請人對於黃名輝財產的執行,聲請人自得代位黃名輝請求分割遺產,為此,聲請調解,請求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黃陳尹在民國103 年6 月18日死亡,其所遺本件遺產已經在103 年10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黃文銘所有等情,有戶籍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可以證明。
依照前述證據足以證明黃陳尹的繼承人已經就本件遺產為分割協議並且辦理繼承登記,而沒有如聲請人所述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事實。
本件遺產既然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則聲請人聲請調解代位黃名輝請求其他繼承人分割本件遺產,顯然沒有調解的必要,而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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