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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受告知人 林秋鳳
相 對 人 林婉莉
林聖偉
林順謙
林秋碧
林秋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婉莉、林聖偉、林順謙、林秋碧、林秋霞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林秋鳳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與相對人林婉莉等人因繼承關係而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尚未辦理分別共有,因林秋鳳怠於清償,爰代位聲請分割共有物之調解事件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林聖偉於民國87年4 月12日出境,並於76年12月21日為遷出國外之註記,顯無法送達,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對相對人林聖偉之通知既需於外國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自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又本件為分割公同共有物之事件,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相對人林聖偉既已出境,則聲請人與其他相對人即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5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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