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秋萍即晴香服飾
陳鍛圓即晴美服飾
陳秋梅即晴紅服飾
陳靜芳即晴新服飾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雅嬪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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