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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李千米
被 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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