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朴簡,144,2020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志明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蔡**」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依本院卷附被告蔡志明等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補正被繼承人蔡信三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告。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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