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蔡香即津聖發商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政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瑞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