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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291號
原 告 莊李玉蘭
被 告 張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76號刑事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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