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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62號
原 告 蔡協奕
原 告 曾秀如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蔡明宏
兼訴訟代理 蔡崇彪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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