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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9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被 告 謝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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