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朴簡聲,15,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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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昱礽即林絨

代 理 人 洪昱文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等(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張麗珠等人間)間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176號)聲請閱卷,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176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17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中,請求分割標的(即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且為相對人陳張麗珠之債權人,聲請人為明瞭上開案件之情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相關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各一份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17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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