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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聲字第37
號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劉立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准予閱覽鈞院109 年度朴簡字第163 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民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109 年度朴簡字第163 號民事卷宗,係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蔡麽堂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即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資料,亦未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 年度朴簡字第163 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民事卷宗,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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