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朴簡調,12,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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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周士益
相 對 人 周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同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2 月24日、同年3 月3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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