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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蔣耀鋒
蔣豐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耀鋒、蔣豐竣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蔣耀鋒,計至民國107 年止,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50,854 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
嗣調閱相對人蔣耀鋒之相關資料,查得相對人蔣耀鋒之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9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而被繼承人死亡後,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惟相對人蔣耀鋒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於106 年4 月17日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蔣豐竣。
相對人間之繼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蔣豐竣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蔣耀鋒、蔣豐竣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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