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朴簡調,4,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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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𥴡


相 對 人 洪郭錦菊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郭錦菊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洪美香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09,570 元及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嗣調閱相對人洪美香之相關資料,查得相對人洪美香之被繼承人洪郭錦菊遺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而洪郭錦菊死亡後,本應由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相對人洪美香竟於102 年11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洪○○。

相對人間之繼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 、4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洪○○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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