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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王昭英
代 理 人 黃炳飛律師
相 對 人 黃寶鳳即凱鳴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寶鳳即凱鳴工程行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4,688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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