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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鐘聲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陳鐘聲所繼承之財產,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有民事聲請調解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按,惟相對人陳鐘聲已於108年3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則本件相對人陳鐘聲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正,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認不能調解,依照前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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