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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呂佳蓉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茲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逾期駁回起訴。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應予補正:1.起訴狀應載明完整訴之聲明、被告公司名稱及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敘明保險事故之時間、地點、事實經過)、請求之依據或法律關係(如係契約,請明確指出符合何條款)、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之計算式。
2.應提出證物:保險契約影本、被告拒絕理賠之證明文件。
3.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新起訴狀及繕本以供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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