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106號
原 告 石慧敏
被 告 謝清秀
訴訟代理人 潘昱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案號: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274號)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