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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1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李宜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088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22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2,243元【計算式:48,970÷(3+1)=12,243】。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9,182元【計算式:(48,970-12,243)×1/3 ×(9/12)=9,182】。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9,788元【計算式:48,970-9,182=39,788】。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300元+烤漆1,0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39,788元=41,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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