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小,138,2021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1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 告 陳威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891元,及其中新臺幣84,917元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