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小,155,2021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15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陳信華
被 告 林子閎即林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在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460元,以及其中27,204元

(一)從民國96年7月4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的利息;

(二)及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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