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小,234,2021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23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蔡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21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62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3,608÷(5+1)=6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608-601)×1/5×1=6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608-601=3,007。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工資3,344元+烤漆費用8,77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3,007=15,121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