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小,246,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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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
被 告 吳南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最後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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