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328號
原 告 翁仁毅
被 告 陳富女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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