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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46號
原 告 黃俊達
被 告 邱振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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