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5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 告 游天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在民國110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67元,以及(一)從民國94年4月22日起到民國94年5月2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的利息;
(二)從民國94年5月22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
(三)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29,157元,以及其中26,112元(一)從民國95年1月16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的利息;
(二)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