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小,733,202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7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劉鄧素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403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833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未稅零件殘價:4,640÷1.05=4,419。
4,419÷(5+1)=737(系爭汽車於102年2月出廠,事故時汽車已逾5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出廠後第5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鈑金6,819元+塗裝10,626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737元+零件營業稅221元=18,403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