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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8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楊智閔
被 告 楊登傑
陳信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81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19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原告所提醫療給付費用明細中膳食費2,160元部分,惟本件被害人楊輝欽縱未受傷平日亦有飲食之需求,故
難認此部分支出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原告請求楊輝欽住院期間之膳食費,即屬無據。
附註三:得請求損害賠償費用為:
急救費用3,400元+其他必要之醫療器材345元+部分負擔5,476元+掛號費200元+診斷證明書150元+接送費用510元+看護費用14,400元=24,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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