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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8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鄧慶池
被 告 張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78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56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750元【計算式:34,500÷(5+1)=5,750】。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6,708元【計算式:(34,500-5,750)×1/5×(1+2/12)=6,708】。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7,792元【計算式:34,500-6,708=27,792】。
附註三:過失比例
依兩車駕駛人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記錄表之陳述及
現場圖,原告保車駕駛人及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比例各
為七成及三成。
附註四: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6,127元+烤漆6,006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7,792元)×過失比例30%=11,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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