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小,875,2022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8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東吳高級工業家事職業
學校
法定代理人 黃雲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元,應徵第二審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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