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小,930,2021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930號
原 告 周芷妘




被 告 沈佾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3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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