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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96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陳怡穎
被 告 石永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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