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小調,300,2021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銘彥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光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10年2月19日,以轉帳方式匯款,誤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0元至相對人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經台新銀行代為請求被告返還,經銀行多次聯絡,相對人僅回應要確認是否真有入帳後,均置之不理,不再接電話。

相對人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起訴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50,000元。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土城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