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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羅昭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鎮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起記載被告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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