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318,2022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安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信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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