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王瑀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劉吳淑秋
陳𤆬治
劉興杰
劉興墩
劉興宗
劉芳珍
劉士銘
劉陳千惠
劉純玲
劉秝鳴(原名:劉純芳)
劉張秀琴
劉興坤
劉芳琪
劉芳娟
劉芳媚
劉興協
劉茂雄
劉輝雄
劉家維
劉聰瑞
劉珠瑛
劉珠華
劉纖旻
受告知人 劉興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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