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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真實姓名(本院於110年5月12日發函命被告補正提出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函文已於110年5月18日送達原告),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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