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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原 告 曾丹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恩若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號4樓之房屋稅課稅現值資料,並陳報本件系爭小套房之價值為何。
二、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賠償水電費用之具體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本件㈠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㈡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交屋之日止按月賠償新台幣6,800元及水電費用之請求權基礎各為何。
四、依起訴狀所載,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租期至111年2月28日,本件得請求被告於租期屆滿前返還系爭房屋之法律上依據為何?另如本件兩造已合意終止租約,請提出合意終止租約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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